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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开发票是什么行为

发布时间:2026-03-26 | 作者:吴亮律师 15555555523(微信同号)
多开发票被认定为虚开发票的违法行为,这一结论有明确的法律依据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年修正版)第二百零五条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多开发票的行为,若涉及增值税专用发票或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且存在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等情形之一,即符合上述法条中“虚开”的定义。因此,多开发票的行为在法律上构成虚开发票,属于违法行为,情节严重时还可能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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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处理多开发票问题时,存在一些特殊情况或例外情形,这些情形会对问题的处理产生不同影响。
1. 多开发票是由于计算错误而非故意:如果能够证明多开发票是由于财务人员的计算错误等非故意原因导致,而非出于逃避税收或其他非法目的,税务机关在处理时可能会减轻处罚。例如,某企业财务人员在开具发票时,因输入金额时的操作失误,导致发票金额比实际交易金额多开了5000元,企业发现后及时向税务机关说明情况并纠正,这种情况下处罚可能会相对较轻。
2. 及时补缴税款并接受处罚:在多开发票行为被发现前,主动向税务机关补缴因多开发票而少缴的税款,并接受相应的处罚,税务机关可能会根据其主动纠错的行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从轻处理。例如,某公司意识到多开发票后,主动向税务机关申报补缴了税款和滞纳金,并接受了罚款,税务机关在后续处理时可能会考虑其积极配合的态度,适当减轻相关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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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开发票行为存在诸多法律风险,以下为你列举并举例说明其中的主要风险点。
1. 刑事责任风险:如果多开发票的行为涉及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且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就可能构成虚开发票罪。例如,某企业为了帮助客户抵扣税款,在没有实际交易的情况下,为客户虚开了金额为100万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的税款数额达到13万元,该企业及相关责任人就可能面临刑事处罚。
2. 经济损失风险:多开发票会导致企业面临税务机关的罚款、补缴税款及滞纳金。比如,某个体工商户为他人多开具了10万元的发票,税务机关查实后,除了要求其补缴相应的税款外,还可能处以一定倍数的罚款,并按日加收滞纳金,这将给个体工商户带来不小的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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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开发票的性质需要明确界定,其行为性质与是否存在实际交易及金额是否一致密切相关。
多开发票属于虚开发票的违法行为。

1. 如果或若存在没有实际交易的情况下开具发票,无论金额大小,均构成虚开发票,因为发票的开具必须以真实交易为基础。
2. 如果或若存在交易金额少于发票金额的情况,即开具的发票金额高于实际发生的交易额,超出部分也属于虚开发票行为,违反了发票应如实反映经济业务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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